四十四、天道无亲,恒与善人(今79章)#
帛书版#
①和大怨,必有余怨,焉可以为善?是以圣人执右契 ,而不以责于人。故有德司契,无德司彻。夫天道无亲,恒与善人。
传世版#
和大怨,必有余怨,安可以为善?是以圣人执左契,而不责于人。有德司契,无德司彻。天道无亲,常与善人。
版本差异#
① 执右契:传世版是“执左契”,恰好相反。帛书甲本是“执右契”,乙本是“执左契”,高明说:“从经义考察,甲本是‘是以圣人执右契,而不以责于人’,乃谓圣人执右契应责而不责,施而不求报。正与老子所讲‘生而弗有,长而弗宰’之玄德思想一致。乙本‘执左契’义不可识,虽经历代学者旁征博引,多方诠释,仍不合老子之旨。据此足证帛书甲本当为老子原本旧文,乙本与世传今本皆有论误。今据上述古今各本勘校,老子此文当订正为:‘是以圣人执右契,而不以责于人。’右契位尊,乃贷人者所执。左契位卑,为贷于人者所执。圣人执右契而不以其责于人,施而不求报也。”不过高亨说:“左契右契孰尊孰卑,因时因地而异,不尽同也。”可能这也是经文发生改变的原因之一。
直译#
调和大的怨恨,必然有余怨不能消除,又怎么能说是妥善的处理方法呢?所以圣人持有债券,但从不向人讨还。有德之人就像债券的保管人一样,持有但不去讨还;无德之人就像掌管税收的税吏一般,分毫都不能差少。天道不会偏爱谁,它从来都只会回馈有道之人。
解读#
“ 和大怨,必有余怨,焉可以为善? ”有注家说应当把“报怨以德”句,加在“和大怨,必有余怨”句后,陈鼓应表示认可。陈鼓应说:“‘报怨以德’原在六十三章,但和上下文并无关联,疑是本章的错简,移入此处,文义相通。本段的意思是说:和解大怨,必然仍有余怨,所以老子认为以德来和解怨(报怨),仍非妥善的办法,最好是根本不和人民结怨。如何才能不和人民结怨呢?莫若行‘清静无为’之政——即后文所说的‘执左契而不责于人’,这样就不至于构怨于民。如行‘司彻’之政——向人民榨取,就会和人民结下大怨了。到了那时候,虽然用德来和解,也非上策。”其实行“清静无为”之政,正是在“报怨以德”。第六十三章说“为无为,事无事,味无味”,无为可以消弭有为,无事可以平息祸乱,无味可以调和厚味。最终大怨变小,多事变少,重口变淡,如同清水稀释点墨一般,有形消于无形。这才是消除怨恨,而不是“和”怨恨。“和”只是和谐、和解,而不是消除。“和”字,原指调和乐声,使和谐有节奏。也就是说,原本杂乱无章的乐声,经过调和之后变得悦耳动听,这就是“和”。并非使声音消散,而只是使之和谐,互相不冲突。也就是原本的怨恨仍然还在,只是让冲突不要爆发出来,这叫“和”。所以老子说“焉可以为善”?只是一时压制住了,理顺了,但怨恨终究没有消除,治标而不治本,所以不能说是处理怨恨的好方法。“ 是以圣人执右契,而不以责于人。 ”高明说:“右契位尊,乃贷人者所执。左契位卑,为贷于人者所执。圣人执右契而不以其责于人,施而不求报也。”圣人就好像掌握了借据的债权人一样,但从来不会向人讨要债务。这便是“生而弗有,为而弗恃,长而弗宰”的玄德。比如父母,生养了我们但不讨要我们的身家性命。比如天地,成就了我们但不做我们的主人。比如道,统领着我们但不做我们的主
宰。如此,怨从何来?“ 故有德司契,无德司彻。 ”“彻”,周代的田税制度。“司彻”,掌管税收。所以有德之人就像债券的保管人一样,持有但不去讨还;无德之人就像掌管税收的税吏一般,分毫都不能差少,税缴不足便有罪,要受到惩处。“ 夫天道无亲,恒与善人。 ”“亲”,感情深厚,关系密切,在这里指有意的亲近与偏爱。“与”,赐予、给予,在这里指正向的回馈。天道不会偏爱谁,它只会把正向的回馈赐予有道之人。有道之人,是谓“善人”。